这就很像之前电视节目授权方申请无效制作方申请注册的“最强大脑”商标事件,当时商评委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将授权方使用在先的“最强大脑”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给予保护,对制作方持有的诉争商标在几项核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。
但这是在授权方没有商标权的情况下。如今联凡公司拥有商标权,若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,能更大力度地打击高格公司。
毕竟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保护范围与力度都相对有限,且高格公司制作、发行电影《爱情公寓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进一步审理。可见联凡公司有意对高格公司“手下留情”,因此有不少网友认为这场“戏外戏”有很大的炒作嫌疑。